鬧一波大師被自己的角色告了侵害商標權?

前陣子看到鬧一波大師的商標侵權事件,我相信經紀公司在簽署契約的當下,已經將創作人在合作期間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寫得相當清楚。也就是「鬧一波大師」是為了公司而創作的,這種情況是經過原創作人同意的。「跟別人合作之前,一定要先想好離場」,當然別忘了自己的權利。

反過來想,如果你是位有眼光的投資人看上了創作者的才華,希望請他創作人物,你花了好幾萬投資他創作,身為投資人你不會希望把他創作的角色留在身邊嗎?又或者,假設是創作者無故離開公司又拿走了當初約定好的創作角色?依據何在,一定會回到當初的合作契約。

當然還是有可能有機會抗辯的:商標權用來指示「商品或服務來源」,如果現有公司所持有的商標並未能達到以上效果,變失去作為商標的可能,但這似乎很難達成。創作人往後的創作如果未構成「商標使用」,並不會侵害公司的商標權,這一點也很重要。如果鬧一波的圖文並未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,並不會構成「商標使用」。還是可能勝訴的。

無論如何這樣的事件到了訴訟誰都不想面對,謝謝鬧一波大師的寶貴經驗讓大家了解。但一件事實有太多細節,無法用鍵盤來評斷。只有法庭上的證據攻防才是真的。事實上,訴訟本來就是一種談判的手段,本案和解或許是最好的結果。

比起經紀公司,創作人有更多的創意和能力,別被過往牽絆。少了框架,現在反而更多空間發揮了!

[免責聲明: 在不清楚事實細節的情況下,僅對類似情境作想像及描述可能的結果,非法律意見]

楊杰凱 專利師 2019.12.11

2 thoughts on “鬧一波大師被自己的角色告了侵害商標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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