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保護營業秘密?面對營業秘密被盜取,專利權是你的避風港

對於一個「技術」開發到成熟需要一段時間,這段期間會產生很多人與人之前的問題。法律的規範是雙方信任基礎之下的底線,一旦有人越過了這條線,相對一方則需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。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成為技術密集產業的關鍵。下文透過假想的案例,揭露一些智慧財產潛在的智財權爭議。如何保護營業秘密?顯得更為重要。 想像您是一位軟體工程師——小克,在因緣際會之下與好友阿嘉共同創辦了一間新創公司…

2016年3月
小克是一名軟體工程師,非常了解資安;阿嘉是一名通訊工程師,精通密碼學,實務經驗相當豐富。共同成立了「安家股份有限公司」,計畫授權「隱私保護極高的智慧家庭技術」給製作智慧家庭的硬體公司。
安家以公司名義申請了商標名為「SecuriHome+ ®」;而技術方面還處於開發中。

2016年6月
為了進行募資,「安家」經常對外進行募資,在簡報中並沒有把關鍵技術講出來,只提到目前智慧家庭服務所遇到的隱私顧慮,並提出將智慧家庭去中心化,以區塊鏈來解決隱私顧慮。

2016年7月
「安家」在台灣的一次募資簡報中,被一位來自新加坡的天使投資人李星相中。在李星的邀請之下,小克到李星的創投公司「A+Funds」洽談。雙方相談勝歡,得知李星也是資通訊背景的人才,李星要求提供更細部的技術資訊,以利評估。李星同意簽署NDA (Non-Disclosure Agreement)保密契約,並答應全程談話錄音。

2016年9月
「安家」的「配合廠商」在新加坡展出應用「SecuriHome+ ®」的產品。
另外,「A+Funds」同意有條件地以三階段(400+600+1000)投資共2000萬給「安家」。

2016年10月
申請美國發明專利。

2016年11月
李星接觸另一間同樣是B2B的智慧家庭公司「InsHome」,並將安家的「SecuriHome+ ®」技術資訊告訴「InsHome」的工程師,巧妙地未留下任何書信來往紀錄。

2016年11月
申請台灣發明專利。

2017年4月
「A+Funds」以未達到要求條件而解約。

2017年6月
「InsHome」的產品主打區塊鏈的技術,有個巨大的投資人當靠山,且與一間科技大廠「AZUS」簽了合作備忘錄。

2018年1月
「InsHome」產品開賣,「安家」買回了市售的「InsHome」的產品進行還原工程,發現軟體架構大為相似,且運用了一模一樣的概念來運行產品。事後發現,李星有另一間創投公司「CVPeak」投資鉅額給予「InsHome」。「安家」懷疑是否是李星洩漏相關資訊給「InsHome」。

2018年3月
「安家」取得了台灣的專利權。

2018年12月
「安家」向「InsHome」在台灣提出專利權、著作權、營業秘密及契約違反NDA的侵權訴訟。

問題:何者較有機會在台灣取得勝訴判決?
A. 專利權
B. 著作權
C. 營業秘密
D. 違反保密契約

答案:    A  (請反白)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-

A. 專利訴訟:

1. 專利是否有效?

申請前的公開:

台灣專利申請前的公開會導致專利產生缺陷,可能會無效。但有例外情形適用:許多企業及學術機構在提出發明申請案前,因為商業或市場性的考量或學術發表等原因,會以多元型態公開其發明,為保障其已公開之發明仍有獲得專利權保護之可能。此制度稱作「優惠期」,而優惠期的期間目前台灣規定為十二個月。(專利法第22條)
(a)五個月前,簡報的公開:
公開是否讓人得知發明如何實現,依照案例情形,安家並未揭露充分資料。
(b)三個月前,新加坡的展出:
公開展出仍在台灣申請日前的12個月內優惠期間。
(b)李星的洩密:因為非出於本意導致的公開,如果在12個月內沒事。

先申請原則/國際優先權:
全球目前多數國都採先申請主義,也就是比誰先申請。
「安家」在2016年10月先申請美國的專利,並且在2016年11月申請台灣專利。在台灣的申請日最多可以回溯至先前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日期,在此專利是有效的。

2. 侵權比對
專利權人必須指出被告所生產使用的「產品組成」能被「專利權範圍」描述的文字一一指出。其中涵蓋大量的文字分析以及漫長的辯論。

B. 著作權訴訟:

要成立著作權侵權主要的要件: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?是否有接觸?是否實質近似?被告有無合理使用可能?

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?
需判斷該客體是否符合「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」、「人為創作」、「原創性」、「固著於載體」、「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」等判斷。基本上,軟體的程式碼涉及表達的部分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
是否有接觸?
本處僅得知InsHome是相同產業的公司,需要證明接觸安家產品「SecuriHome+」的可能性。要能說服法官有一定的接觸可能,或者有證據顯示之間的關係。

是否實質近似?
綜合判斷實質近似,避免過度主觀的判斷,證據方法可能仰賴比對、專家意見、證人等。(如果是完全抄的當然還是有可能成立,但通常不會犯傻直接複製?!)一般來說著作權侵權成立相對困難,並不如專利或商標權的排他權。

合理使用可能?
合理使用被作為被告的主要防禦手段,要構成合理使用需要判斷:
一、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。
二、著作之性質。
三、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。
四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。

C. 營業秘密:

有關資訊是否被保護需要幾個要件:秘密性、經濟性、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。
假設本題小克所擁有的技術資訊,有付諸合理的保密措施如:僅特定員工能存取程式碼、合作伙伴負擔義務保密、文件資料保管措施等等。
營業秘密侵害要成立需符合其中之一:(營業秘密第10條)
一、以不正當方法取得。
二、不知其為營業秘密,而取得、使用或洩漏者。
三、… (略)
在一連串的證明之下,安家的資訊得受以營業秘密保護。然而,後面的舉證才是困難的地方,如何證明被告以不正當方法取得?不知其為營業秘密,而取得、使用或洩漏者?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證據攻防則有待律師們如何取得相關有利證據了。

D. 違反保密契約:

回歸民法討論,非常注重事實判斷,也就是雙方的證據資料。除非有證據顯示李星洩漏的情事,尚難定論。

如何保護營業秘密?面對營業秘密被盜取,專利權是你的避風港 4

「姓名標示─非商業性─禁止改作」授權條款臺灣3.0版
本著作採「創用CC」之授權模式,僅限於非營利、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,得利用本著作。

Author

楊杰凱 專利師
2019.12.15

總承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|總承會計師事務所|主持專利師|商標代理人|國立清華大學工業工程管理學系|清大創新創業學分學程|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|接受新事物,突破舒適圈。主要提供公司成立及智財服務,從工商登記、商標設計、商標申請到專利申請。“Stay positive. Work hard. Make it happen.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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