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局舉辦了一場TPP有關智慧財產權章的說明會,以下簡要將內容整理如下:
跨太平洋夥伴協定(Trans-Pacific Partnership)
第一階段各國(12國含美、日、加、澳、墨、馬、新….,其中由美國主導) 在2015.10.5完成談判,並在2015.11.05公布文本。
文本內容包含很多面相,包含了電信、貿易、食安…等等,而其中頗具爭議性的是智慧財產權部分,智慧局王美花王局長提到:「台灣目標當然是力求加入TPP,而為了做好進入的準備,必須自己先站起來,其中智慧局是目前最積極參與的單位,也辦了這場說明會,說明台灣目前與TPP內容有出入的條文,未來要如何修法應對。」
以下簡單說明各項可能需要修正項目:
【專利】
1.優惠期的期間及公開的態樣與我國目前有落差,對照專22條第3項,TPP為1年且無限制公開行為態樣。
2.專利因審查延遲,應給予補償,台灣除了藥品之外並無相關規定。(目前只有美韓之間的FTA有延遲補償制)
【農業化學品】
1.對農藥登記之試驗資料提供10年的資料專屬保護,台灣目前只有8年。
【藥品相關】
1.提供臨床資料(新配方或新給藥方法…)至少3年資料專屬保護。
2.提供專利連接機制:專利權與藥品上市許可連接機制,簡單來說台灣目前食品藥物管理署(FDA)與智慧局之間的系統不夠完善。對於藥品上市等爭議的處理機制..
【著作權】
1.著作權人死亡後保護期間70年。台灣目前為50年,美國已經全面為70年。
2.表演人的公開播送、公開演出相關權利,在台灣並未完善保護。
【相關行政執行】
1.本部分主要針對盜版仿冒或重製等行為應嚴格處罰,且應科以刑責。
例如台灣商未完善規定的衛星訊號解碼行為,規定某些行為應科以刑責;故意輸入輸出侵權商標應用於「包裝、標籤」也應科以刑責;對於商標、著作權的職權起訴制度應更完善。
2.判給律師費,主要針對兩造在訴訟上,必要時要負擔對方之律師費等內容。台灣目前尚無相關規定。
簡單提到比較重要的項目給大家參考,有些相關內容本人不是很清楚,若有人有研究的再幫忙補充好了~
楊杰凱 專利師
2015.12.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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